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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兴翰轮盘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05|来源:未知|专栏: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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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国税稽罚〔2017〕1号
 

绥阳兴翰轮盘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至2015年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品名为“烤烟杆”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农产品收购)》83份,金额775961.00元,并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0874.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偷税,追缴增值税100874.9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处以罚款50437.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437.5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绥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遵义市国家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